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是怎樣的?
問: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是怎樣的?
答: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規定: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上一條:
用人單位不協助調查的法律責任
下一條:
用人單位未參保的法律責任